级别管辖
2014-07-15 18:06:20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情况如下:
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呈贡辖区内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呈贡辖区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呈贡辖区内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4、呈贡辖区内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5、呈贡辖区内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6、呈贡辖区内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群体性纠纷类案件。
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云南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6、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三、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四、说明
1、上述规定所说“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
2、上述第二条第5项所说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