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协议的签订及维权问题
2018-01-06 17:46:54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协议的签订及维权问题
朱菁菁诉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浙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2015)呈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原告朱菁菁,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浙商集团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
被告实力集团答辩称:双方
被告浙商集团答辩称:本案开发商并非我公司,实力公司和浙商公司在生活新报发布的通告第三条已经写明享受降价差额的条件,浙商公司是实力房地产的子公司,我方没有单独出售过房子,本案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确认事实:
三、案件焦点
原告朱菁菁是否符合享受“降价差额三倍返还”的条件?
四、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一、《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出现整体平均售价下降情况,被告将三倍返还乙方差价金额……。” 第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住宅变更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不得以甲方楼盘市场售价发生变化为由要求甲方弥补损失或差价。”《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变更协议应视为对双方此前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变更,故根据变更协议的约定,原告亦不再享有要求被告补偿差价的权利。
综上,原告朱菁菁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满足享受“降价差额三倍返还”的条件,且其与被告实力集团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住宅变更协议》已经对原《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不再享有要求被告补偿差价的权利。故原告依据该《补充协议》要求被告三倍返还购房款差价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菁菁的诉讼请求。
五、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降价差额三倍返还”的相关协议适用问题,因该类协议通常赔偿幅度很大,因此要求极为严格,购房人需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方能获得赔偿。此类案件对购房人签订此类协议及如何维权具有教育意义,同时购房人也应认识到购房后房价的波动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不能将房价下跌一味地认为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
购房人作为自然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相关合同时,因多为格式合同,故签订时需谨慎审查合同,注意其中一些重要词句表达的含义。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可以维权的事由发生时,需及时维护自己权益。对于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协议,更需慎重签订。
六、落款
编写人单位全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姓名:李骁
编写人联系方式:
电话:0871-67490429
电子邮箱:86470165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