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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2018-01-06 17:48:0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张新海诉张云超民间借贷案

 

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新海

被告张云超

法定代理人张顺全,系被告张云超的父亲。

二、基本案情

2014731日,被告张云超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张新海借款,双方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新海借给张云超人民币3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还款日期为2014831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合同》对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张云超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收到原告张新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被告张云超签订合同时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庭审中,被告张云超的法定代理人张顺全对本案借款本金30000元及另案借款本金20000元进行了追认,对利息部分的约定不认可。被告认为其法定代理人已为其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张新海认为,被告未归还其借款,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共计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案件焦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2、被告是否偿还借款的认定?

四、法院裁判要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张新海与被告张云超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张云超填写了身份证号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原告张新海应当知道被告张云超系未成年人,其与张云超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待定。被告张云超的法定代理人事后对借款的本金进行了追认,但对利息的约定不认可。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本金的约定有效,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新海认可收到被告张云超母亲支付的现金50000元,但认为该款项是偿还其他借款,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观点不予认定。被告张云超的母亲已实际支付给原告张新海现金50000元用于偿还被告张云超所欠债务(含本案借款30000元及另案借款20000元)。被告张云超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告张新海要求被告张云超赔偿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新海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新海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4)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本案中,主要是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的现象较为常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根据合同涉及的金额及同龄未成年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对借款进行追认可以认定有效,但结合被告的年龄及认知,其对高额的利息不具备认知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故对利息的约定认定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比较薄弱,本案中被告虽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但根据其申请的证人出庭陈述被告母亲已归还借款,原告对收到本案和另案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被告的母亲已经归还的借款本金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的母亲在为被告还款的时候,未将欠条妥善保管,也未让被告出具收条,这可能造成案件审判中被告的答辩观点无证据证明,这种情况即便客观真实也难以被法院采信。通过该案的审理,也提醒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书面证据,而不是仅仅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时有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应向法院申请由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补全证据,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综上,在生活中,各种交易纷繁复杂,人们在交易的时候应对交易相对方的资质或者资格进行审核,只要在签订合同时稍加注意,在签订合同或从事交易的时候对相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相对方式自然人的可以从其身份证可以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向对方是公司的可以从公司的营业执照审查经营范围,避免因合同主体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问题,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好交易的效率。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书面证据,特别对涉及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或者对已经履行的义务应当即签订书面协议或形成书面证据,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捺印,为诉讼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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