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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2014-07-15 18:24:22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 2月8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项目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
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 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 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 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 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 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 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 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四、下列情况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诉讼费用交纳方式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反诉的当事人、上诉人、申请人预交,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费用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处理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七、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