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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4-07-15 18:29:29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7月11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法官、合议庭、审判庭、院四级管理的原则;
(四)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
(五)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由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统一管理,对案件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节点、审理期限和审判程序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并定期将流程运行情况予以通报和反馈。 
第五条 审判流程管理中各项通报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考评,同时作为个人及部门评优评先依据之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立案工作一般实行立案法官负责制。但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政策性案件、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等应当实行立案审查合议制,并向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逐级报上级法院审批。
第七条 立案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做好立案登记工作。
(一)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文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其次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法律文书有无执行内容。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审判庭或者审判人员出具。
(三)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材料后,适用普通程序的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自诉案件应当自收到自诉人递交的自诉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
(四)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
(五)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卷宗材料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的3日内立案。
(六)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卷宗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再审裁定(决定)后次日内立案。
(八)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在收到符合立案条件的卷宗材料后次日内登记立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八条 立案庭立案中需审判、执行部门协助的,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后交立案庭立案。
(一)行政诉讼案件、非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庭和立案庭共同审查,但以行政庭的审查意见为准。
立案庭在2日内拟定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送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审查意见,经庭长、分管院领导同意,重大案件由院长批准后,将案件材料返回立案庭,立案庭在2日内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由执行局依法作出裁定。如当事人对裁定提出复议,由立案庭收到执行局移送卷宗之日起10日内送交相关法院。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九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民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案件,立案庭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尽快立案。
第十条 在立案前,经询问原告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则暂不立案,由立案庭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如原告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向原告送达;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经立案庭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庭长、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驳回。凡缓缴诉讼费用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在宣判前督促当事人缴纳诉讼费。
减、免诉讼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立案庭立案时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上填写立案信息,确定案件的承办部门,并于决定立案的次日内将案件从审判管理系统分到各审判庭,同时应在2日内与各审判庭、执行部门办理卷宗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审判庭、执行部门领取卷宗材料时,或审判、执行人员审查案件时,对案件立案字号、应否立案和卷宗材料等有异议的,应立即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立即审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应在2日内将案件分到合议庭,并由合议庭在当日确定承办法官。
分案应根据各法官年均办理案件基本均衡的原则进行分配。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庭(局)长可以更换案件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生育、休假、外出工作和学习等客观原因脱产1个月以上的。
(三)其它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庭(局)长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应当经庭(局)务会进行研究确定,需报批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更换承办法官后要及时将分案信息的变动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流程管理系统承办人信息修改。
 
第三章 开庭前的准备
第十七条 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二)送达各类诉讼文书;
(三)指导当事人举证、指定举证期限;
(四)组织证据交换;
(五)审查有关撤诉案件并作出裁定;
(六)其他庭前准备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如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答辩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民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负责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查、立案和执行。必要时法警队应派员协助。
第二十条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受理的,保全的执行情况随起诉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当事人不起诉的,由负责保全的庭室制作裁定解除保全并报填结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保全、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实施执行,必要时法警队应派员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勘验、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同时向其送达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申请复议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审判庭审理案件确需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的具体时间由合议庭决定。
 
                  第四章 开庭排期
第二十五  案件排期由各审判庭负责。各审判庭应在开庭前3日内将本庭的排期情况统一报送给信息技术科,并由信息技术科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每日开庭情况。
第二十六条  排期一般应当在下列期间内确定开庭日期(公告案件除外):
(一)刑事案件,在立案次日起30日内。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理的,在刑事部分审结后30日内。
(二)民商事案件,在立案次日起45日内。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民商事案件,在最后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15日内。
(三)行政案件,在立案次日起40日内。
被告系外省、市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本条各项规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一半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审判庭应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遇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应书面报庭长,同时报信息技术科更改电子显示屏信息,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在开庭前3日将排期情况报信息技术科,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公告案件除外):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应在前次开庭结束后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4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条 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与法警队联系派遣车辆,法警承担押解、值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庭审中,需法警值庭的,合议庭应于开庭2日前通知法警队值庭需求,以便法警队确定值庭法警并回告。突发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法警队应当及时派警员处置。
 
第五章    审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到结案时止。
第三十三条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的将案件审理各节点的基本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未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基本信息的,由审管办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普通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在庭审后五日内进行评议。合议庭应坚持每周合议制。
第三十五条  需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提请审委会讨论。
分管副院长听取合议庭汇报后,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申请表》,经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交审管办报请院长批示;承办法官应在审委会讨论3日前将汇报材料报送审管办,审管办应提前2日将汇报材料报送各审委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各类案件具体审理时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承办法官在审限届满前制作延长审限报告,需经本庭庭长、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报告应阐明确需延长审限的具体事由。
延长审限需要由上级法院批准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法院呈报。
第三十八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五)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八)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九)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应计入审限的期间。
 具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应计入审限情形的,合议庭应作出书面说明报庭长、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附卷,并书面报审管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延长、中止、扣除办案期限的承办法官经庭(局)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应在2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延长、中止、扣除审限内容。中止、扣除审限的情形消失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及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恢复审限。
第四十条  需要院长、庭长批准延长、中止、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延长、中止、扣除审限案件告知制度。经报批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将上述审限变更的情况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审判庭应当将当月点击的审限延长审批表、扣除审限审批表、中止审批表报审管办备案,审管办对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审管办加强对案件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的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在每月院务会上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对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等情况、审限警示通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文书制作、核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审委会做出评议后的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文书签发人应按我院文书签发规定在接到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
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应和法律文书签发时间一致。
第四十四条  承办法官应当与合议庭的书记员共同进行文书校对。法律文书的文字差错责任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书记员对签发后的文书应于2日内完成文印及加盖印章工作。
 
第七章 结案和归档
第四十六条 送达一般以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或证明已进行送达的委托送达函等材料附卷归档。邮寄送达的,应有交邮的材料或回执附卷归档。
需要委托送达的,书记员应制作委托送达函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交受委托单位。
第四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送达的以委托送达函交邮之日为结案时间;
(二)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三)公告送达的以送交公告的信函交邮日期或传真复函日期为结案日期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五)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四十八条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案件,以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不对外出具法律文书案件的结案日为结案报告核批日。
第四十九条  进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各类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审限届满之前报结案。
第五十条  申请报结的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在审批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按司法统计指标填写结案信息后方可结案。
第五十一条 各审判庭(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部门的结案进行报结,以便进行司法统计。
第五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庭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当日向上诉人出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3日内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填报上诉信息,及时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后10日内,将卷宗装订后送交立案庭。
立案庭在收到审判庭移送的上诉卷宗后,应当在10日内将案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一并报送昆明中院立案庭。
第五十三条 如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中院立案庭通知之日起2日内告知审判庭,审判庭承办法官应当在3日内补齐,立案庭在补齐后5日内移送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上诉案件返回立案庭的,立案庭应当在3日内将维持原判决的案件卷宗材料返还审判庭;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卷宗材料3日内移交审管办,审管办评查后7日内返还审判庭。
第五十五条  审判庭对本庭每月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写出分析报告,于当月的25日前将分析报告送交审管办。
审管办负责每季度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改判、发回重审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各类案件审(执)结后,书记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内将书面卷宗和电子卷宗一并归档。书面卷宗与电子卷宗应对应一致。
不服裁判的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上级法院退回卷宗之日起20日内归档。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填写案件流程跟踪表和归档审批表,报本院档案室归档。
第五十七条 档案室按照诉讼案卷质量标准的要求,于15日内审查审判人员、书记员报归档的书面卷宗和电子卷宗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符合要求的,进行签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日内退交审判庭,审判人员、书记员在7日内按要求重新归档。
第五十八条 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归档,档案室向审判部门(局)发出催归单,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对迟延未归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尽快归档。
 
第八章 分工及职责
第五十九条 审管办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
(二)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实施对案件审限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条各业务庭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立案庭提供的信息反馈,负责对本部门审判、执行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管理;
(二)制定本部门的案件流程管理细则,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三)按照本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的要求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信息技术科作为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后勤保障;
(二)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行中的软件升级、维护等技术保障和服务,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庭室负责人负有以下流程管理职责:
(一)管理、督促、组织本庭承办法官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要求高效、公正审理、执行案件,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审理信息。
(二)利用庭长办公系统中的案件流程信息系统对本庭室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和综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承办法官应当做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要求高效、公正审理、执行案件,负责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审判组织成员,审理情况,审判过程中延长、中止、扣除审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产处置等审判、执行信息,以及案件合议、文书制作、案件宣判、结案时间、送达时间等结案信息的同步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二)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查看审限信息,及时报结案件。
 
第九章   监督方式
第六十四条 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和审管办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第六十五条 信息系统对案件流程各环节节点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和节点冻结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对在法定审限内的案件,显示绿色;
(二)系统对已报结的案件,显示灰色;
(三)系统对超审限且无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判手续的案件,显示红色预警,并对重要节点进行冻结。
第六十六条 审管办建立审限届满前催办制度。审管办每周一对临近审限案件,及时向承办庭从内网上发出审限警示通知,督促承办法官对案件尽快予以办理
审限警示通知的具体期限为:民事、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5日。
第六十七条 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开庭日期、合议日期、审委会讨论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系统对立案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采取自动冻结的方式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十八条 重要节点被冻结后,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应当向庭室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书面向审管办提出申请,报请院领导同意后解除冻结。
第六十九条 审管办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及各环节进行督办,并将审判庭各环节超期办理情况报送院领导,通报各庭室。
第七十条 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审管办与各庭负责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报院长处理。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